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萍乡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2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东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9982070T。
法定代表人彭文萍,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萍乡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兴业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6YGPE0Y。
法定代表人张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萍乡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
5.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
6.因被执行人既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并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7.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6,024.6元,截至2021年12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6,024.6元。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