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2民初1283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9594467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荆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职工,2004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职工内退协议》,在内退期间由公司为其按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缴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2007年荆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改制成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仍按时发放原告的在职工资,一直到2011年4月止,2011年4月29日原告因年满55周岁向公司申请退休。但荆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未按承诺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75年12月30日至2011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1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止的退休金损失合计55385元;3、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金增补行政审批申报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7日,本院收到了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其诉求:一、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补足起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金;二、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补偿起诉人因少缴65个月社保致每月减少583元,共计48972元;三、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新核定起诉人的退休工资;后本院作出(2018)鄂1002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述纠纷发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18年8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确认申请人与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1975年12月30日至2011年4月30日);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65个月未缴社保金的补救措施……”该委以申请人的主张因不是履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荆劳人仲裁字(2019)27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2019年3月26日,本院收到了原告诉被告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75年12月30日至2011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上述相关案件中提出主张,故原告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