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高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3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45号
申请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南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称,被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使,在2013年11月15日将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经营的”鄂荆州货1198”轮船舱内的含油污水直接排放长江,导致长江荆州柳林洲水体环境污染,致使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5万元或者查封该四位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5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或者封该四位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