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31号
请求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南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请求人: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临江路64号。
请求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高等四人于2013年11月15日排放”鄂荆州货1198”轮含油污水至长江相关水域而受到损害,被请求人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对该四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请求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调取或复制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对以上人员的调查笔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调取或复制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对***、***、**、**高等四人于2013年11月15日排放”鄂荆州货1198”轮含油污水至长江相关水域的调查笔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8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周达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