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9民初2576号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坊美城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7009699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2756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为1464.5元,由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姜一佳
人民陪审员黄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