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2742号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西一街坊美城1-6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洛阳瑞普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