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上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213555XG。
法定代表人:周飞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城东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1162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