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财保118号
申请人: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城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万达广场3幢A1203。
法定代表人:安忠利。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随守信,董事长。
申请人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65万元为限。2019年6月1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6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70元,由申请人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 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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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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