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城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涛船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