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724019065P,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6558380X7,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