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9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724019065P,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6558380X7,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