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98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579917343C,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094752,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6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与被告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7元,退还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