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

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56号
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产工业园天籁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方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民族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振,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应宜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康市升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及永康市升潮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及永康市升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及永康市升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及永康市升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童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