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25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章丘科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章丘科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2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