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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4民初2190号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8支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556421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CJK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谷公司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监理单位为被告的“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开工,原告依约入场履行了相关监理职能,被告也依约支付了前期30%的总监理费。但后续因被告出现资金困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开展而停工约一年,造成基本完工后的主体结构也无法验收。截止起诉之日,实际的监理服务期已过24个月,被告已拖欠的监理费用计754133元,其中合同工期内应支付的剩余监理酬金为:859139×70%=601397元,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酬金:47730×80%×4个月=152736元。为便于处理案件,我方愿意相应给被告优惠打折,只需支付70%的剩余监理费,超期附加监理酬金在47730×80%×4个月=152736元的基础上再打8折。 现被告在该工程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经被拍卖,导致监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了维护合法权利,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被告支付监理酬金和附加监理酬金共计723586.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谷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现在我公司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拍卖,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监理单位为被告的“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计算方法:按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乘以11.3元/㎡计,76030㎡×11.3元/㎡=859139元,监理服务期暂按18个月计,月平均监理费859139÷18=47730.00元,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以上(其中60天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超出部分每月监理费按合同内月平均的80%计取。即按47730元×80%=38184元。支付酬金: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后的次月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基础完成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0%,项目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给总额的30%,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以上(其中60天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超出部分的监理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开工,原告依约入场履行了相关监理职能。后因被告云谷公司资金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如期竣工验收,被告仅支付总监理费的30%后未支付剩余监理费。现案涉工程项目下有关财产已经被本院执行拍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我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该案涉工程预定工期为450天,原告现自愿将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酬金计算为4个月,被告表示认可。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竣)工报告、开工报审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对监理费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监理责任,被告云谷公司应支付监理费。现案涉工程未如期竣工验收,且由于被告云谷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下有关财产已经被本院执行拍卖,被告云谷公司已经违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费降低,被告亦对全部诉求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云谷公司需付剩余监理费6013973.3元(859139元×70%=6013973.3),超期附加监理费122188.8元(47730元×80%×4个月×80%=122188.8元),以上共计723586.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 二、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费及超期附加监理费共计7235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291元,合计9791元,由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强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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