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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松阳云谷茶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4民初2190号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8支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556421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CJK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谷公司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监理单位为被告的“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开工,原告依约入场履行了相关监理职能,被告也依约支付了前期30%的总监理费。但后续因被告出现资金困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开展而停工约一年,造成基本完工后的主体结构也无法验收。截止起诉之日,实际的监理服务期已过24个月,被告已拖欠的监理费用计754133元,其中合同工期内应支付的剩余监理酬金为:859139×70%=601397元,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酬金:47730×80%×4个月=152736元。为便于处理案件,我方愿意相应给被告优惠打折,只需支付70%的剩余监理费,超期附加监理酬金在47730×80%×4个月=152736元的基础上再打8折。 现被告在该工程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经被拍卖,导致监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了维护合法权利,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被告支付监理酬金和附加监理酬金共计723586.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谷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现在我公司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拍卖,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监理单位为被告的“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计算方法:按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乘以11.3元/㎡计,76030㎡×11.3元/㎡=859139元,监理服务期暂按18个月计,月平均监理费859139÷18=47730.00元,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以上(其中60天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超出部分每月监理费按合同内月平均的80%计取。即按47730元×80%=38184元。支付酬金: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后的次月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基础完成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0%,项目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给总额的30%,工程通过竣工备案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以上(其中60天部分由监理人承担),超出部分的监理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于2019年10月8日开工,原告依约入场履行了相关监理职能。后因被告云谷公司资金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如期竣工验收,被告仅支付总监理费的30%后未支付剩余监理费。现案涉工程项目下有关财产已经被本院执行拍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我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该案涉工程预定工期为450天,原告现自愿将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酬金计算为4个月,被告表示认可。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竣)工报告、开工报审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对监理费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监理责任,被告云谷公司应支付监理费。现案涉工程未如期竣工验收,且由于被告云谷公司的原因,案涉工程下有关财产已经被本院执行拍卖,被告云谷公司已经违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超过合同工期的附加监理费降低,被告亦对全部诉求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云谷公司需付剩余监理费6013973.3元(859139元×70%=6013973.3),超期附加监理费122188.8元(47730元×80%×4个月×80%=122188.8元),以上共计723586.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松阳县茶***综合体一期工程)。 二、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费及超期附加监理费共计7235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291元,合计9791元,由被告浙江松阳云谷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强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