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7522号
原告:丽水市括苍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0735860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幢*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5564211B。
法定代表人:范裕峰。
原告丽水市括苍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信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丽水市括苍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丽水市括苍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