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333号
原告: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雷琼,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赛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岭旅
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
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促(厦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