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286号
原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基于案涉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等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案涉货物像素失控率等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事项与其诉讼请求具有必要性,现该基本事实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待明确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金钊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