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希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鞍山世绩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光谱路16号(辽宁激光产业园LED创业园4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世绩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3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鞍山世绩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世绩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鞍山世绩创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13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