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2477号
原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与魏武大道交叉口西50米路边继元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B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燕金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