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长江电力机械厂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长江电力机械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258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长江电力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兴辰路**。
法定代表人:章兴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平,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长江电力机械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祝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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