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23520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喻云华。
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2栋2单元13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邱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颖 慧
审判员 邓健贤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异
法官助理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