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2430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2栋2单元13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邱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