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0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峻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邱力,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橙视传媒科技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代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