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8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商初字第5703号
原告: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9号1幢1315室。
法定代表人:詹奇。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438#-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6元,财产保全费3003元,合计7379元,由原告杭州道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