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府谷县东山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东山发电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韩兰世,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东山发电厂(以下简称东山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64号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东山电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对被执行人东山电厂名下查询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东山电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3、本院与被执行人东山电厂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其表示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公司无财产。
4、鉴于被执行人从事电力行业,本院与府谷县电力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反馈称被执行人在府谷县无出售电力的行为,其发电据说是为了内部使用,经营状况不明。
5、本院被执行人东山电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兰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长天环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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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