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565号
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终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府谷县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939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498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193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48元、反诉费2150元及,本案执行费2808.5元。
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府谷县众鑫有限责任公司将货款及违约金193900元,案件受理费8348元、反诉费2150元,执行费2808.5元转入法院案件专户,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郝玉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2执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