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澜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562号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5986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308M1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99号1号楼2单元225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00元,减半收取计1792.00元,由****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漆 琪
书 记 员 赵晓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