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1108号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5986T,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MP12R,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26号9号楼2单元229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红,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元,全额退回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祁晓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 记 员 李 帅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