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5986T(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蓝宝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宽洋海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78370T(1-1),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黄河路******v>
法定代表人:黄恩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宽洋海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61401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2218号案件剩余款514019元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博
审判员 刘永革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红红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