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8387号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5986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MP12R),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26号9号楼2单元229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盈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雅春
书 记 员      文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