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得晖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1411号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5986T(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6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顺年,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本案属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76.00元,全额退还原告****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元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瑞

书 记 员 董新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