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2534号
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蓝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光远公司)与被告新疆金蓝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已预交3012.5元),由原告新疆瀚海致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29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