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天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2民初2062号

起诉人:广西天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集美都市新村**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15603664。

法定代表人:曾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0年7月21日,本院收到广西天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茂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天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西传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传胜公司)支付起诉人工程费135,675元;2.依法判令被告传胜公司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35,675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0.1%从2019年3月24日起计至本案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为64,7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起诉人与被告签署了《测绘合同》(合同编号:TM20190111-1),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起诉人采用RTKGNSS方式对“梧州市藤县天平镇新兴村1:500地形图测量项目”进行地形测量;测绘范围详见被告提供的工作底图及相关资料;测绘内容:制作地形图和方格网图;项目测绘费单价为每亩135元,测绘总价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被告应于双方签订合同当天向起诉人转账支付合同定金20,000元;在起诉人进场后5天内向起诉人转账支付合同进度款20,000元;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算本项目测绘总费用,本项目测绘余额待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后,被告3天内向起诉人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完毕。被告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未支付测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0.3%的逾期违约金。2019年1月22日至24日,被告的康丛林与起诉人的曾剑生在微信上就测量范围(即矿区范围)多次沟通,并指定村里人确定测量范围。起诉人安排了测绘人员对合同约定工程进行了测绘。2019年3月20日,起诉人向被告提交了全部测绘成果,被告向起诉人出具了《梧州市藤县天平镇新兴村1:500地形图测量成果签收确认函》,确认本项目实际测绘总面积为4005亩。被告只付了部分测绘工程费,尚欠起诉人测绘工程费135,675元。2020年6月16日,起诉人委托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曾新华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向被告催讨测绘工程费。起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起诉人完成测绘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测绘成果,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起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本案测绘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系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被告委托起诉人进行矿区地形测量,被告与起诉人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讼争合同约定测量的是被告待开采的矿区地形,不属于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合同范畴,起诉人认为本院为本案专属管辖法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讼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向南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与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院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天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江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建锋

书 记 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