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3民初1030号
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紫金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37号附12、13号7栋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胥强。
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00元,减半收取计1755.00元,由原告广元市通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