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D053工位。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微微,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焱,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48.8万元系其作为常务副院长的年薪,与设计工作无关,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应支付其设计提成;2、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未配合其进行职业证书的转注册,应支付其注册、技术补贴;3、其在上一家单位的年薪为817415元,跳槽后年薪应当是增加的。
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给付其拖欠工资104360元,补偿金173830元,拖欠奖金提成及分院审图分成419794.14元,注册、技术补贴39000元,报销款52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于2017年4月1日入职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从事设计工作,每月工资为2800元。2017年8月7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聘任***为常务副院长,任职通知载明:***同志任设计院常务副院长,全面负责设计院五大技术板块(方案所、施工图所、景观所、市政所、总工室)的管理工作、团队建设及考核工作、技术人员的工作分配及考核激励工作。2017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甲方聘任乙方为本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需就聘任副院长兼总建筑师有关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任乙方为总建筑师(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筑专业的方案指导、技术审核及签字盖章等相关工作,职务聘任期三年(以到岗时间起算)。二、乙方任职期间的薪酬按以下标准和形式结算:1、乙方在本协议期工作的首年度薪酬为46万元(净得)。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岗位调整等实际情况,薪酬按10%逐年递增。乙方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表现由甲方根据聘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考核,乙方须配合考核。2、乙方工作薪酬构成与发放:薪酬发放以按月预发和年底发足的方式进行。每月预发37000元(含劳动合同聘用工资3500元、聘任职务津贴20000元,注册津贴5000元,技术职称补贴1500元,签字盖章保底补贴5000元,另发住房补贴2000元)。剩余部分(4万元)作为奖金薪酬在年底(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提供相应发票。乙方亲自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按院相关制度文件(城建院[2017]行字第006号)另行结算。三、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负担的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负责按月交。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月应发工资数中按月代扣并解交。四、乙方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质自本协议生效后在合理期限内随即转到甲方,否则视为根本违约。五、乙方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按甲方现行制度规定。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力地发挥好技术领军人物的岗位职能接受甲方的综合考核。甲方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与乙方所任岗位职责相应的工作条件。六、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而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或其他任何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结算手续;若工作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的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未结算部分工资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七、由乙方主创的建筑与规划方案投标中标,甲方根据现有制度给予奖励。甲方如有影响较大的项目建筑设计需乙方亲力亲为,乙方个人的设计提成根据甲方现有提成制度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八、乙方聘任期内甲方负责提供住宿或除年薪外另行提供相应住房补贴。九、乙方任职期间所有职务作品、甲方单独指定的委托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根据本协议项下支付给乙方的薪酬是甲方获得上述作品完整权利的对价。十、乙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同、相近或有竞争性性质的工作,不得在与甲方相同、相近或者有竞争性性质的单位、组织、个人处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提供顾问服务等形式的劳动或者劳务,一经发生按根本违约处理。十一、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当保守任职期间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业秘密、商业机会、客户信息、设计相关材料/资料/数据等,否则甲方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十二、职务聘任叁年到期后,如需续聘,届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再签协议。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年3月8日,***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于×××年3月9日、3月13日在派出所两次调解未成。×××年3月9日起,***未再至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工作。×××年3月16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通过EMS向***发出了《催促上班通知书》,要求***收到后立即上班。***于×××年3月26日通过百世快递向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一致确认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已经发放工资373030.69元。2017年4月至×××年3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299元,***同意在工资484000元中扣除12个月的299元。
二、之后,***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拖欠的工资104360元;二、拖欠工资补偿金173830元;三、拖欠奖金提成及审图分成419794.14元;四、注册、技术补贴39000元;五、拖欠的报销款项52600元。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支付***工资81450元、经济补偿金21837元,对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三、审理中,***提供了两份在派出所协商的材料复印件。×××年3月10日的材料,载明“***诉求:1、报销款(有报销单)。2、工资差额(年薪及提成签字保底超出部分)。3、提成奖金(含到账及未到账部分一次性结算)。4、解约补偿(第一年2个月,第二年1个月、第三年1个月)。5、赵莉、XXX、XXX保底年薪及提成。6、属于***的资料。7、搬家费。8、做常规检查一次。9、由东建扣王建3000元。东建诉求:1、遵守《正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各条例。2、互不相欠,不形成无休止的官司。3、在下一次调解前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表示该份协议双方并未签字确认,所有的双方诉求都是副总王惠清本人所写。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表示,王惠清不是其副总,也不是其员工,是刘长虎的朋友。双方并未签字,只是***诉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年3月13日《第二次调解会议记录》,载明“一、×××年3月以内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个人注册关系、注册章截止到3月底(可协商)。二、劳动关系X目前(薪酬估算至)2017.4.1-×××.3.31日。三、其他清算事项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框架,双方各自核算、对接、协调一致后,共定时间到黄桥派出所全部一次性解决。四、3月份协助刘标完成项目交接。***表示,3月13日这份材料也没有原件,但双方都签字了。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是刘标签字,他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董事长刘长虎的儿子,这4点内容是***本人书写。当时东建公司(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务王峰峰也在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表示,不能确认是否是刘标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哪怕是刘标的签字,前面写的是东建并非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东建和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是2个独立的主体,从内容中也不能说明***的证明目的,这时确认了调解的方向,没有对最终调解方案进行确定。
四、关于报销款。审理中,***提供了一份会计王倩本人书写材料,证明明确截至×××年4月16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所欠***报销款52600元及已发工资379640元。王倩是单位会计。这份有原件。材料载明“截止到×××年4月16日一、报销款,总计尚欠:伍万贰仟陆佰元整。二、已发工资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对此表示,王倩是单位的会计,现在还是我们员工,王倩记不清这份是不是她本人书写,在其中一次与***洽谈的过程中,是有***让她写一份东西,明确***确定的事实书写在纸上,但后来纸去哪了她不清楚。不需要对该份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表示,4月16日刘长虎外甥王艳军让我去东建公司的办公地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6号办理工作的交接及款项的清算,当时双方还在协商,在5楼会计办公室当时王倩和姓刘的总会计师和王艳军在场,当时派出所派了一个协警在场,把工资及报销款进行了结算,当时王倩进行了结算,然后王倩本人写下来这张纸,但王倩和姓刘的总会计师和王艳军都不签字。这张纸我就拿走了,当时还录了视频,对于视频中王倩读了一个数字,37万……予以认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表示,视频中是王倩,但视频太短无法证明条子形成的过程。也无法证明***的证明目的。对于视频中王倩读了一个数字,37万……予以认可,但在什么情况下读出的数字及数字的含义是无法证明的。
有关报销款,***还提供了:1、***与刘长虎微信截屏6页,证明***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采购货物,***预先垫付了钱,大概是5万元。包括在56200元里。***陈述,单位报销流程:出差或购物都是先自己垫钱,拿着发票贴报销单上,经办人签字会计签字,然后拿到财务部,定期会把钱打还给报销人员。这里的报销还包括了一些招待费。2、淘宝订单截图打印件6页,证明这些电脑配件均是为单位所配,金额是***先垫付的,这些都是先征得董事长刘长虎同意后,***才购买的。这6页加起来一共12443.57元,这仅仅是报销款的部分,而且这些也是在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单中能够体现的。这些基本都是在6.18和双11购买的,也是为公司节约成本。其他的报销款的相应证据没有。这些淘宝购买都是送到单位,由单位前台签收。电脑配件是购买后,由单位IT人员进行组装的。3、***与王艳军(系刘长虎的外甥)微信聊天(4月16日-9月22日)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第1页4月16日早上10:03分的图表是我自己制作的报销明细,这只是大致的,并不是完整的。从该聊天记录的第1页以及9月13日10:14和10:19这两句话中,也可以看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拖欠***报销款。王倩手写的纸就是4月16日写的。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一直拖着不愿意与***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如下:1、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该聊天记录只能证明有采购的意向,并且采购申请单上为估值,仅有***的签字,所以该份证据无法证明***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采购的事实及价格。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报销流程跟***说的差不多,不仅要有报销单,还有相应的支付凭证。2、我方认为该组证据中缺乏签收凭证,无法证明是公司接收了这些货物。3、王艳军系刘长虎的亲戚,但不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员工。对微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为证明报销款的情况,提供了费用报销单、发票、清单及统计表,合计7页,证明***尚有16259元的财务没有归还单位,我方认为应当在工资中扣除。报销费用已经支付给***了,其中5936.99元在×××年2月27日已经银行转账支付给***,另外3张加上一些小笔的报销已经在×××年1月12日向***支付6497元、×××年2月27日支付1456元,都报销了。
***表示,对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自行制作的16259元的表格不予认可,同时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供的设计院电脑清单,只能证明***确实领用过部分物品,但是***自3月9日发生事情后,是直接去的派出所,并且此后只有4月16日去交接结算的时候到过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未带走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任何物品,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供的苹果网上销售凭证与本案无关。对于费用报销单真实性认可,但是***提请法庭注意,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交的报销单可以证明,***提供的为公司购买部分电脑配件以及设计用品是真实存在的,也能与***提供的证据相印证。同时从该份报销单可以看出周红艳是单位财务主管,王倩是会计。5936.99元认可收到,其他不认可。
六、有关项目提成和审图分成。***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第二页第三项绩效奖励可以证明***提成的计算方式。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提成百分比。***本人表示,我是单位年薪制的员工,主要从事管理工作,一般不轻易去搞设计工作,如果我额外亲自参与设计,再按照细则中的绩效奖励来计算提成。一般的项目25-30%给员工分配提成,公司拿剩余部分,在春节过年前就到款部分的25-30%全额给员工,未到款部分单位会预发20%给员工,以此挽留员工。具体详见第五项第6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大条第二小点说明了我亲自参与也要按照普通员工拿提成,这在年薪制之外的。《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的第三项绩效奖励内容:1、绩效奖励是在员工保障基本薪酬、社会保险等的前提下,对按设计生产计划、质量标准等规定按期(包括必要的、有效的加班)、保质完成设计生产任务,履行项目前期设计和后期服务等优秀业绩的基本薪酬(保底年薪)外的奖励。绩效奖励为两部分构成:1)保底工资中的绩效奖金;2)超出保底工资外的项目提成。绩效不优或不符合设计和服务要求的,奖励不得全额享受或部分享受。2、绩效奖励必须对项目设计和服务的结果进行专项考核之后进行。质量和服务的考核,贯穿于设计和服务全过程。3、含方案、扩初及施工图的项目,项目经理(商务运营)按合同执行额的1%结算分配,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签字盖注册章)按合同执行额的3%结算分配,扩初及施工图(设计、校核、审核及交图后的服务)按分配定额的23%结算分配;不同阶段、不同专业间的绩效奖励、各专业设计工序工作量分配比例及施工图分配定额等具体指数详见本细则附表。4、纯方案项目(含建筑、规划、景观)按合同执行额的25%结算分配,项目经理(商务运营)按合同执行额的1%结算分配,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按合同执行额的2%结算分配。5、纯施工图项目按合同执行额的28%结算分配,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签字盖注册章)按合同执行额的3%结算分配,专业配合分配比例详见附则。6、市政工程(含土建、水电配套和交图后的服务)按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0%结算分配。7、技术总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字盖注册章的(含分院),采取平时保底与收款到账实时兑付相结合的模式,按每年200万保底合同额的3%按月结算保底分配,以确保日常技术审核签字盖章的正常进行;超出保底合同额的部分,根据项目收款到账情况按合同额的3%实时分配。8、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与专业组组长根据设计和服务过程中各自承担职责、任务的约定,事先提出设计项目的分配比例,分管院长同意后,作为考核与结算依据。9、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技术难易、复杂程度相当,单效益存在明显差距的项目的绩效奖励基数实行必要的预调节。生产任务平衡统筹,提出方案,院管理层确定。10、新出校门刚就业的设计人员的绩效奖励分配比例按就业后的工作年份确定:第一个年度实习期,不享受绩效奖励;第二个年度按本专业全额比例的50%;第三个年度按本专业全额比例的75%;就业满三年,按全额比例。硕士毕业(专业对口)的新就业设计人员,第一年前6个月为实习期,不享受绩效奖励;第一年后6个月按本专业全额比例的50%绩效奖励;第二年度按全额比例的75%绩效奖励;就业满两年,按全额比例。11、工作年限已达到公司绩效奖励相应比例年限的,但在来本公司工作前未从事设计工作的员工,由所在室室主任,会同总工办对其从事设计工作的能力进行评估后提出其相应的绩效奖励比例。12、项目设计中出现各专业工作量、技术难度及复杂程度与本制度相关分配比例差异较大的情况时,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院长会商后,在总奖励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专业之间设计提成比例。第五项项目承接、绩效奖励操作流程的内容:1、个人承接项目奖励由承接人提出,经市场办复核,分管院长批准,董事长审定后兑付。2、方案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方案投标入围但没有中标的项目,向甲方收取的方案补偿费首先用于方案创作团队的津贴。3、中标项目的奖励分配根据参与创作人员及营运人员的贡献大小确定。奖励分配方案创作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管院长批准后兑付。4、绩效考核和兑现的依据(另见相关细则)。5、绩效奖励由各项目负责人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分解到各专业组,专业组内部设计提成的分配方案由专业负责人(专业组长)根据本专业组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拆分。分配方案和实绩复核无误签字,经财务复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兑付。分配方案须在全体设计员工中公开,如有异议,应在组内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提交分管院长裁定。6、绩效奖励以生产年度为结算周期,采取年度兑付与收款到账实时兑付相结合的模式,当个人分配总产值低于保底年薪时,在年度兑付(当年春节前)一次性补足差额,计算标准为:“(保底年薪/12-月薪)*入职月数”;当个人分配总产值超出保底年薪时,根据项目收款到账情况实时兑付,计算标准为:(保底年薪/12-月薪)*入职月数;超出保底年薪的项目提成在年度兑付(当年春节前)时结算,到账部分全额发放,未到账部分预发20%,其余部分到账实时补足。7、因公司战略需要承接的非盈利项目,按正常项目予以结算。8、与公司签订“自负盈亏经营框架协议书”的合作模式,在确保每年给公司带来保底合同额的基础上,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合作期内,不得对公司品牌与社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追究对方责任。***表示,根据补充协议,每月预发37000元,计算12个月为444000元,另外约定的4万元本就是484000元年薪的构成一部分,该4万元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刚陈述的一次性补充差额无关,该4万元本就应该发放给***。补充一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484000元年薪的构成部分并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只有乙方亲自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才根据相关的细则另行结算,该部分的提成与484000元的年薪没有任何关系,***作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副院长,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计算年薪以及提供的方式,本就和普通员工不同,但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一直欲将其视为普通员工进行提成分配。我在《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最后一页签名是作为副院长(主持工作)代表公司签发文件的意思。细则是我到单位后,结合大家的意见制定的,原来是没有这个细则的,我也参与到细则的制定中,最后由董事长刘长虎同意之后发出去的。单位的员工都是知道细则的。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就我一个人实行保底年薪制。我认为奖罚细则第五条第6款针对的是普通员工,但并不针对我。
证据2、提交证据设计院自营项目应收款催款计划责任书、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应收款计划书的真实性,来源于微信群,张媛媛主管单位行政、人事,序号4、8、9、15、16、17、18我都参与了,参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作为技术管理,项目负责人;另外一种是亲自参与设计、指导项目设计。这几个项目我是要在保底年薪之外拿绩效提成的。
证据3、项目分配表,证明该表系赵莉所做,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设计主管。证明***奖金的计算方式,其中第一个名字就是***。该表具体记载了***参与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到账分配金额(对方单位已经将钱款打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账户)和未到账分配金额。签字的人就是当时在职的设计师。
证据4、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项目分配表形成过程以及在项目分配表中签字的11人均在群内,该份证据当时也发在群里,当时大家都同意了。
证据5、邮箱发件记录截图打印件(***发给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财务主管周红燕),证明证据11项目分配表已经经过全体签字后发送给财务,附件中全体签字就是证据11,另外一个附件是excel表格,是14个项目单位应该支付给这11人的总金额。项目合同金额75%归单位,25%由设计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量和角色由11人协商分配。
证据6、***参与14项目计算表,证明分配比例、已到账分配金额与证据11一致,未到账分配计算全部,而不是证据11中的20%。这14个项目中,有些项目是我来单位之前,单位承接的,有些项目是我来之后,单位承接的,证据中序号为1、2、3、4、5、6、7、8、9、10、11、12、14,就13不是。我来以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新承接的项目就是这13个项目。项目计算表载明,已到账分配金额115841.76元、未到账分配金额为273952.38元,合计389794.14元。
证据7、苏住建设(×××)7号文,证明证据11中第14个项目苏州邮政物流园***作为其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施工设计,该事实在苏州建设局调查过程中已经认定,并且另外证明双方之间因为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未经***同意替***签字并盖上***一级注册建筑师印章的事件,事件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提出离职。
证据8、***与张泽达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年3月2日至3月18日),泽达张总是证据11中第4个项目中甲方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对接人,证明***的工作时间,双方虽然于×××年3月9日发生矛盾,***没有实际到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工作,但是其仍在进行其手头的工作即3月18日微信。
证据9、方案设计部微信群截图打印件,证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董事长刘长虎对于搬家方案、结清报销款、发放项目提成等均是认可并且同意的,其中所提到的公司搬迁也是导致***以及其他很多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
证据10、2019年1月23日录音及文字稿(录音地点在姑苏区,证明第1页第3行“还差他52000多块钱”,证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认可报销款金额,第10行又自认还差报销款42938元。第1页第22-23行证明派出所的两次协议单位是知道的,并且第二次协议也是在单位授权情况下签字的。第7页中间加黑部分表明单位对于5.26万元的报销款以及王倩写的条子是认可的。总的来说,录音可以证实我方诉请。
证据11、***与赵莉的微信×××年2月10日截图1页,证明证据11项目分配表是赵莉实际制作出的,其在制作过程中也征询了***意见。
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如下:1、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第五项第六条我们不需要支付***另外的提成。(484000元÷12个月-每月发放37000元)×11个月,可以得出年底应当支付***的绩效奖励。我方认为***个人分配总产值没有超过保底年薪,所以只用按照保底年薪发放即可。《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原来公司是没有的,是***来之后才有的,细则产生过程就是***所述。关于条款内容我补充一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了***参与项目另行结算,结算的依据系奖惩细则,同时奖惩细则第五条第6款也明确了结算方式,只有在***个人分配总产值高于保底年薪才帮***另行计算绩效。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就***一个人实行保底年薪制。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首先该表格当中***所指的部分工程***并未参与。3、赵莉是设计主管,现在在职,签字的11个人确实是当时在职的设计师。项目分配表真实性不认可,该份表格未经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确认,其他员工的签字在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并且这部分员工在职期间接受***的管理,同属于一个团队,这些员工与***具有利害关系,在未得到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不可以作为计算的依据。项目分配表上的签字人员现在在职的有赵莉、周庆雨、高荣欣,在职的几位明确签字属实。4、对于QQ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表格系***在群里发布,而并非***所说由赵莉制作,同时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认为无论该表格工程***是否有参与,就表格的形式,应当认定该表格系公司员工个人分配产值的计算表,而并不是最终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应当另行向员工支付的绩效奖励,还是应当衡量个人总产值与保底年薪,应当按照公司2017年6号文件为准。5、文件系***发给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员工周红燕的,周红燕是财务主管,但在本案纠纷之前已经离职。无论其是否是财务主管,在未获得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授权情况下,都不能代表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该表格都不能对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发生效力,真实性无异议。6、是***自行制作的,真实性不认可,同时就其主张的个人可分配总产值未超过保底年薪484000元。7、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8、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对方身份,其次3月18日***向其发送报批方案,仅证明***向对方发送文件,但是不能证明文件形成何时,系谁制作,无法达到证明目的。9、真实性认可,同意是刘长虎回复的,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刘长虎回复的同意系同意处理,搬家方案、结算报销款、项目提成发放事宜,报销款结清、项目提成需要按照公司的文件操作。10、录音中王艳军、王峰峰不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员工。录音是偷录的,不具有法律上证明效力。商谈的时候是双方本着调解、协商目的去的,所以其沟通过程中的对***所述的认可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仅代表谈话一方为了促成调解做出的表示。双方最终没有形成法律效力的协商方案。11、真实性无异议,微信聊天可以看出在赵莉向***发送表格之前,***已经向其发送过自行制作的表格。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供个人产值说明书、中标通知书、电子邮件打印件2份(×××年5月31日和×××年6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5页,证明***在职期间负责的工程项目及其个人可分配产值,其个人分配总产值未超过其保底年薪,按照2017年6号文件,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只需要向***支付3.6万元奖金。
***表示,个人产值说明书该表系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自行制作,且很多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该说明书中提到的李聪,在***入职不久后就已经主动离职,其未完成项目就交由***完成。同时***想提请法庭注意一点,***的项目提成分配有的仅仅是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提成,该部分的提成与实际参与设计、指导的提成是不一样的,详细可以见***提供的证据11,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在该份证据中多次提出***未亲自参与,但实际上***均作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对于中标通知书***并不知晓,请法庭核实真实性,即便该中标通知书是真实的,但是从住建局对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处罚中已经认定了***实际参与该项目的事实。我们认为***的个人产值就是14个项目,总计115841.76元+273952.38元,这两笔钱单位都没有给我。电子邮件和微信截图打印件真实性认可,但是和本案无关。
七、关于***主张的注册技术补贴39000元。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注册技术补贴每月6500元,***离职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一直不愿配合***进行转注册,一直使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建筑师资质证书,一直用到×××年10月1日,从4月1日计算至10月1日,共6个月。这实际是离职后的损失。这个项目仲裁时主张了,但没有支持。***2个资质证书转注册需要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提供离职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但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一直不愿意出具解聘证明,***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最终在×××年10月通过调解才解决了解聘证明的事情。该段时间造成了***没有办法办理转注册,对***找工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
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表示,×××年4月1日到10月1日我方没有再使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建筑师的证。我司是在×××年10月之后出具了解聘证明给***。×××年3月8日开始***就不在公司上班了,我方多次催促上班他仍不出现,4月份的时候他单方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所以不存在我们不配合。也不是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任职通知、邮箱截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百世快递单、签收记录、调解文字稿、会计王倩本人书写材料、视频、微信截屏、社保公积金的整改意见书、《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自营项目应收款催款计划责任书、聊天记录截图、项目分配表、QQ聊天记录截图、邮箱发件记录截图、***参与14个项目计算表、苏住建设(×××)7号文、微信聊天截图、录音及文字稿、催促上班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清单及统计表、个人产值说明书、中标通知书、电子邮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拖欠工资。双方一致确认已发工资金额为373030.69元。×××年3月2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于3月27日收到。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年3月27日解除,扣除已经发放的工资以及每月***应承担的社保保险个人部分299元,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尚需支付***101966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本案中,***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的起因、双方之间的协调处理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再结合***在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其工资水平超过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经济补偿金认定为21837元。
关于报销款。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对于***主张返还报销款52600元不予认可,但***提供的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公司会计王倩书写的材料中明确载明截至×××年4月16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所欠***报销款52600元,对此,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要求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支付报销款526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注册、技术补贴。***主张,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注册技术补贴每月6500元,***离职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一直不愿配合***进行转注册,一直使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建筑师资质证书,一直用到×××年10月1日,从4月1日计算至10月1日,共6个月。这实际是离职后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存在注册、技术补贴的损失,同时,***也未能提供于×××年4月1日至×××年10月1日期间,有单位聘用其的相应证据。综上,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提成和审图分成。关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是否需要在年度薪酬之外,另行支付***项目提成和审图分成,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所做陈述,作以下分析认定:一、***据以计算项目提成和审图分成的文件依据为《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该细则是在***至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公司工作之后才制定,原来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并无该文件,***也实际参与到细则的制定中,并且***作为副院长(主持工作)代表公司签发该文件。第二、根据《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第五条项目承接、绩效奖励操作流程的第6项规定,只有当个人分配总产值超出保底年薪时,才需要支付额外的项目提成。***自认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单位仅有其一人实行保底年薪,但同时其认为《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第五条项目承接、绩效奖励操作流程的第6项规定仅适用普通员工而不适用其自己。第三、***主张其项目提成金额为389794.14元和审图分成30000元,并未超过其保底年薪48.4万元。***也未就审图分成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第四、《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载明乙方(***)亲自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按院相关制度文件(城建院[2017]行字第006号)另行结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是在《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文件之后。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是***至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工作之后,亲自参与制定的公司文件,一方面***要求按照文件第三条绩效奖励来计算自己的提成,同时又主张同一文件的第五条不适用于自己。该文件并未载明***不适用于该文件,故《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的全部内容应当适用于***。其次,《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载明了“乙方(***)亲自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按院相关制度文件(城建院[2017]行字第006号)另行结算”,这样的规定也说明细则的全部内容应适用于***。再次,《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提成另行结算,该条的约定与《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并不矛盾,如经过另行计算,***应获得的提成金额超过了保底年薪,那么超出部分的提成,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仍应该支付。但是***现主张的提成金额并未超过保底年薪。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支付项目提成、审图分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101966元、报销款52600元、经济补偿金2183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
二审中,***提供账号交易明细,证明其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年薪为817412元。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且其中一笔备注为报销,不能证明***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年薪为817412元。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注册、技术补贴损失。***主张离职后的注册、技术补贴损失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其在与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二、该用人单位与其约定了注册津贴及技术职称补贴;三、系因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原因其未能进行转注册而未能获取注册、技术补贴,现***未能就上述事实的存在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提成和审图分成。首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亲自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项目负责人的提成按院相关制度文件(城建院[2017]行字第006号)另行结算”,故《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城建院[2017]行字第006号)的规定全面适用于***。其次,***认可《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系经全体员工同意后制定,且其作为副院长(主持工作)代表公司签发了该文件。最后,根据《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第五条项目承接、绩效奖励操作流程的第6项规定,只有当个人分配总产值超出保底年薪时,才需要支付额外的项目提成。***主张该第五条不适用于自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主张的项目提成金额为389794.14元、审图分成金额为30000元,未超过其保底年薪48.4万元,故根据《项目承接、成本控制及绩效奖罚细则》的相关规定,城市建筑设计院公司无需另行支付***项目提成、审图分成。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汪 文
审 判 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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