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9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中技科建筑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1083号2幢4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D053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中技科建筑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永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