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491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马山不夜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491号
原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D053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玉,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马山不夜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2
法定代表人:韦杰。
原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设计院)与被告无锡马山不夜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不夜城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玉、杨**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夜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设计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不夜城公司支付工程款86175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8日,城建设计院与不夜公司签订《太湖人鱼小镇XDG-2012-2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80000元。2018年5月3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勘费用为281750元。2018年6月4日,城建设计院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夜城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不夜城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城建设计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7年9月8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2018年5月3日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工程款合计为861750元,补充协议中明确2017年9月8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的勘察工作已经完成。
2、工作资料记录表及计算、静力触探设备采集的涉案工程原始数据、静探孔资料记录表及计算、工程勘察报告、城建设计院现场负责人王斌及不夜城公司现场管理人史晓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城建设计院完成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的勘察工作,并已于2018年6月4日将正式勘查报告通过邮箱发送给不夜城公司。
3、涉案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赵磊社保记录查询(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劳动合同、不夜城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信息查询,证明案涉项目合同履行期间,赵磊是不夜城公司母公司即无锡人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是涉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史晓春是现场负责人,胡智群是不夜城公司工作人员。
4.王斌与不夜城公司现场管理人赵磊及工作人员胡智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赵磊的证人证言,证明城建公司已经该按约完成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勘查工作,向不夜城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并获得不夜城公司认可,不夜城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
不夜城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8日,不夜城公司(发包人)与城建设计院(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城建设计院为不夜城公司的太湖人鱼小镇XDG-2012-2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勘察,合同价为580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地;地质勘察结束具地质勘察报告,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验通过并备案,符合规范要求后,经基础开挖验槽内容与实际相符后累计支付到总勘察费用的90%,同时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剩余10%待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后支付完毕。
2018年5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城建设计院已完成2017年9月8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的现场勘察工作,由于建筑方案调整,需进行补勘,预计增加机钻取土孔47个,孔深40米~50米,总进尺2270米;静力触探孔92个,孔深40米,总进尺3680米。本次补勘费用按照投标时的最终报价单价计取,即机钻取土孔单价69元/米,静力触探孔单价34元/米。总价为281750元,最终总价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2018年6月4日,城建设计院向不夜城公司以邮件形式发送了地勘正式报告。后太湖人鱼小镇XDG-2012-2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因不夜城公司资金原因而停工。
本院认为,不夜城公司与城建设计院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城建设计院提交的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赵磊的证人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城建设计院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勘察义务,不夜城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工程款,因补充协议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勘察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不夜城公司应向城建设计院支付该份合同所涉工程款即580000元。关于补充协议所涉工程款,合同约定暂定价为281750元,最终总价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双方虽未达成结算协议,但城建设计院提交了工作资料、补勘标点图及相应计算明细表,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达297882.5元,不夜城公司的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赵磊对上述计算明细表所依据的补勘标点图予以确认,同时也确认城建设计院已经完成了补勘标点图所涉的全部工程量,不夜城公司对于城建设计院的主张亦未提出异议,故对于城建设计院关于补充协议所涉工程款按协议约定的281750元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不夜城公司结欠城建设计院工程款861750元。关于支付条件,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条件,即除了地质勘察工作完成并出具地质勘察报告外,还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验通过并备案、基础开挖验槽内容与实际相符、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等,但由于不夜城公司系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断,城建设计院有权要求不夜城公司就已完勘察工作支付全部工程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马山不夜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61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8元,由无锡马山不夜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光烁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朱翠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冯诗琪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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