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D053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虹晖,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城市设计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7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苏州城市设计院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第一,苏州城市设计院缺乏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苏州城市设计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应继续履行,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虽然***因苏州城市设计院违法解除合同而缺乏对苏州城市设计院的信任,但是该种不信任关系可以在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通过苏州城市设计院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用工单位责任的方式予以弥补并重新建立起来,并且岗位也可以保证在不降低***收入的情况下重新调整,***本人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完全胜任苏州城市设计院的工作要求。只要苏州城市设计院愿意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下去。苏州城市设计院执意通过设置各种障碍去阻止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完全是在通过恶意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达到非法目的。一审法院仅仅凭借双方缺乏诚信基础及***的岗位已经有人替代任职,并且***在与苏州城市设计院发生矛盾后有报警的情形,即认定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及主观基础,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进而确定双方的合同解除,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赋予的在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情形下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也为用工单位通过违法解除合同方式损害劳动者权益打开方便之门,使得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变得更加艰难,与立法上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背道而驰。第三,即使双方合同解除,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提留工资8335元。第四,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画图奖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一审中,***提供了在苏州城市设计院工作期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和单位其他员工共同讨论制作图纸的记录,能够清楚的证明***确实存在为苏州城市设计院制作绘制图纸的事实。
苏州城市设计院辩称,第一,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信任基础,且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正确。1.***原岗位在苏州城市设计院职位体系中具有唯一性和急需性,而且已经被新招聘的人员替代,苏州城市设计院没有其他合适岗位提供。2.***已经实际入职了其他公司,并将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的证书转入现就职公司,说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3.***入职时存在虚构工作经历,隐瞒尚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严重损害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4.***在职时未能尽职尽责,多次违反管理制度,未能发挥出总工岗位应尽的职责,也无法与下属和谐相处,经苏州城市设计院多次劝诫后并没有改善,苏州城市设计院并不认可***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5.***在一审答辩状中对苏州城市设计院多翻诋毁、讽刺、挖苦、用词粗俗激烈,已经严重影响了苏州城市设计院的声誉,且双方之间还曾发生过报警处理纠纷的事件,可见***并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诚意。第二,苏州城市设计院无须支付画图奖金5万元。1.***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主张该笔奖金金额的依据。2.***在职期间主要工作为审图、修改而非画图,未产出画图成果。***无法提供由其本人在制图人处签字,苏州城市设计院盖章确认,且图纸已经业主同意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图纸,故***并不符合获得画图奖金的条件。3.仲裁裁决没有支持该笔奖金,***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并未起诉,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述其认可仲裁裁决。第三,***无权按照8335元的标准主张提留工资。依据双方签订的薪资补充协议,因***未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将注册证书转入苏州城市设计院,故在注册证书转入前,其薪资应当为2万元每月。***一审时已经予以认可,故***无权要求自2021年3月起即按照31667元每月的标准计算月工资。***证书转入苏州城市设计院后,其月工资标准为31667元税前,其中提留1667元每月,于年终一次性发放。对于此部分提留的工资,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要求苏州城市设计院予以补足,该院对此不提异议。综上所述,苏州城市设计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苏州城市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苏州城市设计院与***之间的劳动合同;2.判令苏州城市设计院无需支付***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工资65454.55元;3.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2日,苏州城市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及薪资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止,***从事暖通总工工作,***的工作职责为:1.全面提升甲方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2.***不得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苏州城市设计院的十大禁令、严格保守公司各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3.***严格对技术把关、***对所审批内容严格把关等其他上级交代的事情。苏州城市设计院同意支付***每月综合工资税前31667元,苏州城市设计院每月发放工资30000元(含劳动合同聘用工资、证书费、签字费、图纸校对、审核、审定、加班等费用),提留1667元,提留部分于年终一次性发放,***注册证需入职后一个月内转入公司,若入职一月内未转入公司,则乙方月薪为20000元。除工资外,***如画图按照***画图产值计算奖金,于次年1月25日一次性发放。
2021年7月28日,苏州城市设计院人事方静当面将辞退通知送达给***。2021年7月30日,方静又通知***继续上班。双方一致确认,***在苏州城市设计院工作至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4日上午,***在苏州城市设计院门口被保安拦住,苏州城市设计院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中,苏州城市设计院、***一致确认:***在职期间的工资情况与苏州城市设计院提供的工资表一致,即2021年3月工资总额18695.65元、实发工资18284.78元,4月工资总额20000元、实发工资18270.92元,5月工资20000元、实发工资17857.11元,6月工资总额30000元,实发工资26253.50元,7月工资总额24545.45元、缺勤扣款5454.55元、实发工资21344.40元。工资发放至2021年7月26日。
一审法院另查明,***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苏州城市设计院的劳动合同、苏州城市设计院支付工资及画图奖金,该委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21〕第1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苏州城市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苏州城市设计院一次性向***支付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工资65454.55元,不支持***的其他仲裁请求。苏州城市设计院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苏州城市设计院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苏州城市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若无法继续履行,苏州城市设计院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三、苏州城市设计院是否应向***支付画图奖金。
苏州城市设计院主张,***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苏州城市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城市设计院系合法解除。***属于总工岗位,其岗位在苏州城市设计院的岗位体系中处于重要关键地位,信任基础相当重要,且***原来的岗位已由他人替代任职。***与苏州城市设计院发生矛盾后,***曾经报警处理过,双方的矛盾已经不可协调且***在庭审答辩中也充分表达了其对苏州城市设计院失去了最基础的信任。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客观和主观基础。同时,实际上没有一份图纸是由***单独完成的,故苏州城市设计院不应支付***画图奖金。苏州城市设计院为此提交: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原来的下属认为***不怎么干事,业务水平一般,***没有总工岗位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证据2.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通知及工会回复函各1份,拟证明苏州城市设计院已将解除事由通知过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工会回函同意苏州城市设计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苏州城市设计院是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所以同属于集团的总工会,苏州城市设计院本身没有自己的工会。苏州城市设计院另陈述,苏州城市设计院在向***发送辞退通知前,没有对***安排转岗或者培训。证据3.接替***岗位的李兴业的劳动合同及录用审批表各1份,拟证明***的岗位已经由新录用的人员任职。
经质证,***认为,对苏州城市设计院提交的证据1,***不是聊天当事人,真实性不清楚;证据2是苏州城市设计院单方出具的,真实性***不清楚,请法院依法核查;证据3***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性请法院依法核查。
***认为,苏州城市设计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城市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1667元。同时,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画图费用50000元。***为此提交:证据1.***与同事之间的聊天记录,拟证明***一直在做画图工作;证据2.***与苏州城市设计院人事方静的聊天记录,拟证明方静知道***做了画图工作;证据3.***与苏州城市设计院院长牛洋的相关聊天记录,拟证明苏州城市设计院出尔反尔,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3年,但现在工作了几个月苏州城市设计院就把***辞退了。***另陈述,其没有相应的由***在制图人处签字、苏州城市设计院盖章,且图纸已经由业主同意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图纸可以提交给法院。
经质证,苏州城市设计院认为,对***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要求画图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只入职了三个月,其工作主要是审核、审图、修改,而不是画图工作,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没有展现出***单独进行了完整的画图工作和成品,只是一些审核和修改工作,更没有证据证明该些图纸所关联的项目实际最终完成并有产值;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无法达到***的证明目的,公司人事不负责画图设计和接受画图汇报的工作;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综合苏州城市设计院、***举证质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苏州城市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2021年7月、8月未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二、苏州城市设计院无需向***支付画图奖金50000元。
其一,苏州城市设计院主张,***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苏州城市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城市设计院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认为,苏州城市设计院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的情况,且在苏州城市设计院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未给***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而是径行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苏州城市设计院系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综合考量岗位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意愿等因素。本案中,首先,***原任职暖通总工岗位,在苏州城市设计院的职位架构中属于关键岗位,对苏州城市设计院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根据苏州城市设计院的举证,该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亦无法就其他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苏州城市设计院、***现相互信任度极低,苏州城市设计院坚持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苏州城市设计院、***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作基础。综上,本院认为,苏州城市设计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2021年7月、8月未付工资10000.37元;同时,***离职前月均应发工资为24981.69元,故苏州城市设计院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4981.69元。
其二,***主张画图奖金,但未提供由***在制图人处签字、苏州城市设计院盖章确认、图纸已经由业主同意并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图纸证明其画图成果,故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苏州城市设计院系违法解除本案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苏州城市设计院应依法向***支付2021年7月、8月未付工资10000.3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981.69元,苏州城市设计院无需向***支付画图奖金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城市设计院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二、苏州城市设计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7月、8月未付工资10000.3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981.69元,合计人民币34982.06元;三、苏州城市设计院无需支付***画图奖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苏州城市设计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苏州城市设计院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苏州城市设计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违法,该院亦未提异议,本院对苏州城市设计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苏州城市设计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招录新的人员担任暖通总工,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该公司主张暖通总工岗位在公司具有唯一性且具有对双方信任关系更为依赖的特点亦具有合理性,故一审法院在判决苏州城市设计院支付赔偿金后未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仲裁、一审中均未提出提留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核算2021年7月、8月未付工资,并无不当。依据薪资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工资包括图纸校对、审核、审定等费用,***仅依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图纸的沟通内容主张画图奖金50000元,依据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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