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27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城路58号3楼-D053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长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献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同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7454元。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对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9400元,由被告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人民币8336204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6日,本院通过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因“电话无人接听”、“收件地址欠详”而退信。后本院以张贴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1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苏州市姑苏区彩虹新村35幢1002室、35幢1107室的两处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室内少量动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其中35幢1107室于2021年7月17日以人民币105万元拍卖成交,35幢1002室因第一次司法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35幢1002室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以人民币105.84万元成交。因申请执行人在苏州地区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拍卖款暂未退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61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丽岛别墅15幢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金星花苑东商住楼1号、2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领岛别墅83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正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执行中暂未启动上述房地产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地产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4.2021年8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苏州银行的存款20428.8元。因申请执行人在苏州地区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拍卖款暂未退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于2001年的苏E×××××义鹰牌摩托车一辆,因价值较小已届报废不再予以查封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8月16日,本院至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调查,暂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
7.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经检索,三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及省内其他法院未发现有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三被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效执结,金额较大。
9.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案立案标的8336204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2128828.8元,尚有6207375.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路宽成
审判员  邹建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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