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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袍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9196室。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
申请执行人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预付款294300元,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该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现该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具体去向不明,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其未至本院进行研判。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2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哲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