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袍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044719C。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10110170。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9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5.17元、扣除诉讼费925元、执行费575元,余款1695.17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时间为2007年1月浙DA××××丰田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9年10月浙D8××××桑塔纳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以车辆较旧,且未实际控制为由,要求不用查封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国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1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