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中科某某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315872479P。
法定代表人:陈炎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B座13楼B1306-B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4031T。
法定代表人:杜廷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瑞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9562.6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杜廷雨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109562.68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1543元。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韦 剑
审 判 员 罗惠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宗涛
书 记 员 程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