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B座十三楼B1306-B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4031T。
法定代表人:***。
***与***、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2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0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