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卓天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某某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晨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3592号
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B座十三楼B1306-B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4031T。
法定代表人:杜延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威,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晨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42号15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322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第三人:百色市田阳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西路58号田阳县市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1559409472C。
法定代表人:林家辉。
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晨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色市田阳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
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科****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