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10079号
原告:阜南县鑫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LQDOXA。
法定代表人:张广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合肥东振电力有限公司研发楼**南边,注册号340106000005885/9134010078307104XB。
法定代表人:李青然,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阜南县鑫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阜南县鑫丰木业有限公司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鑫丰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511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1486元),由原告阜南县鑫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