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19号
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9元,减半收取为2360元,由原告安徽国致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