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8208号
原告:***,女,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3层302-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熙,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以需要补充被告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上述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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