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242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56222450。
法定代表人:郭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8021C。
法定代表人:崔惠林,该研究院院长。
被告:温静,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文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0113061XD。
法定代表人:武文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温静、保定文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