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

某某、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242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3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56222450。
法定代表人:郭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78021C。
法定代表人:崔惠林,该研究院院长。
被告:温静,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文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0113061XD。
法定代表人:武文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北京中创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温静、保定文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