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银鑫仁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2884号
原告: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南山尾村。
法定代表人:杨舒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武川乡崖渠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芳
书记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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